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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鲁木齐市煤炭临时限价六个月
发布时间:2006-10-17浏览次数:527
    为了确保首府今冬明春采暖期有充足的煤炭供应,乌鲁木齐市政府决定从今年10月15日至2007年4月15日,对煤炭销售价格实施临时限价。

    乌鲁木齐市政府10月12日下发的《乌鲁木齐市煤炭销售价格实施临时限价干预措施的通知》规定,未与用户签订供销合同的,煤炭销售价格按限价执行:混煤(粒度为0-50毫米)发热量在5000千卡/千克,销售价格为90元/吨;发热量每超过100千卡/千克,每吨上浮5元,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120元/吨;发热量每下降100千卡/千克,每吨下浮5元。乌市政府要求煤炭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仅要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,而且不得擅自涨价。

    乌鲁木齐市对煤炭运输和流通环节的费用也作了限价:煤炭运输费40公里以内每公里最高不得超过0.5元/吨公里,40公里以外每公里不得超过0.4元/吨公里;煤炭机械装卸费最高不得超过3.8元/吨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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